(2017)苏059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5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滕涛、苏州大地动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滕涛,苏州大地动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滕涛,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苏州大地动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04322-4,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611室。法定代表人:滕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滕涛、苏州大地动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滕涛、苏州大地动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滕涛、苏州大地动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669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