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36号申请人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柯城区衢江南路39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五圣街8号。法定代表人:何祺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36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6日吊销了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主体,也没有能够依法可以变更、追加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衢中执字第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龙审判员 黄发明审判员 傅建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利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