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崔高照诉被告张高峰、张燕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高照,张高峰,张燕飞,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99号原告:崔高照,男,汉族,1984年11月01日生,交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申年,男,山西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高峰,男,汉族,1984年02月14日生,交城县人。被告:张燕飞,男,汉族,1989年06月07日生,交城县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支公司负责人:白文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江浩,男,1988年07月09日生,文水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责人:常亮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康,男,1989年05月21日生,交城县人。原告崔高照诉被告张高峰、张燕飞、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崔高照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张高峰、张燕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张高峰、张燕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高照撤回对张高峰、张燕飞的起诉。审判员 王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