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与金华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金华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361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营业场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龙新路36号。负责人:罗显伟,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成志光,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金华路,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与被告金华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金华路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