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岭县八十八乡立军化肥经销处与迟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八十八乡立军化肥经销处,迟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八十八乡立军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苗立军,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迟振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八十八乡立军化肥经销处与迟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迟振华给付货款54000元及利息2400元,案件受理费637.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437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