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福生、谢守琴与朱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福生,谢守琴,朱桂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福生,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守琴,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香,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福生、谢守琴因与被上诉人朱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福生、谢守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