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俊岭与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岭,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741号原告王俊岭。委托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民委员会。原告赵建岭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