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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抗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建平、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建平,刘建国,闫中梅,李应党,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抗0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谢建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3日,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诉人(一审被告)刘建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闫中梅,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应党,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2日,住南阳市内乡县。申诉人谢建平、刘建国因与被申诉人闫中梅、李应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宛检民(行)监[2017]4113000008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