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莉与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莉,女,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昝守富,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慧勤,女,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黄飞。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李莉申请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65142元,承担执行费53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昝守富工资中每月扣除1500元,给付申请人李莉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挨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