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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莉与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莉,女,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昝守富,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慧勤,女,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黄飞。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李莉申请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昝守富、王慧勤、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65142元,承担执行费53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昝守富工资中每月扣除1500元,给付申请人李莉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挨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