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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王永,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王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园知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75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