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147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孙艳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孙艳春,王冰冰,张全文,孙艳萍,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8229974-2。法定代表人刘拥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南弄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13808625-7。法定代表人孙艳春。被执行人孙艳春,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王冰冰,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张全文,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孙艳萍,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滨江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06953150-4。法定代表人张全文。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塘北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4373422-4。法定代表人张全文。被执行人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向阳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8110447-X。法定代表人张友。申请执行人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孙艳春、王冰冰、张全文、孙艳萍、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归还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给付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孙艳春、王冰冰、张全文、孙艳萍、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对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80元,由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孙艳春、王冰冰、张全文、孙艳萍、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15804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另案处置中,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