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福全与徐泽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全,徐泽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全,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徐泽春,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本院在执行刘福全与徐泽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函,要求扣留、提取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不能协助本院执行。本院未发现徐泽春名下有不动产和车辆,银行账户亦无较大数额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湖北塞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领取完毕所有工程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福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