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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希吉日与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希吉日,吉仁花尔,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希吉日,女,1976-10-16出生蒙古族,地址鄂旗阿尔巴苏木陶利嘎查德布日呼小组118号。诉讼代理人杨孟克,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吉仁花尔,女,1971-9-28出生蒙古族,地址敖镇和泰小区。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地址敖镇畜牧小区9栋8号。申请执行人希吉日与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