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希吉日与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希吉日,吉仁花尔,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希吉日,女,1976-10-16出生蒙古族,地址鄂旗阿尔巴苏木陶利嘎查德布日呼小组118号。诉讼代理人杨孟克,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吉仁花尔,女,1971-9-28出生蒙古族,地址敖镇和泰小区。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地址敖镇畜牧小区9栋8号。申请执行人希吉日与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