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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郜克睁与高双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克睁,高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788号原告郜克睁,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辉,漯河市郾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双根,男,汉族,80岁左右,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保,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之子。本院认为,原告郜克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克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郜克睁承担。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