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执行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