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郧生与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郧生,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23号申请人:魏郧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纪宏金,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街社区1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66TXN。法定代表人:纪宏金,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魏郧生与被申请人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郧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郧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债权;二、查封担保人程顺珍为申请人魏郧生提供担保的,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红卫街办××社区××号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靖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