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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郧生与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郧生,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23号申请人:魏郧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纪宏金,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街社区1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66TXN。法定代表人:纪宏金,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魏郧生与被申请人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郧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郧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债权;二、查封担保人程顺珍为申请人魏郧生提供担保的,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红卫街办××社区××号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靖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