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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11号之1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秦辉 陈文云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辉,陈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11号之1申请执行人秦辉,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木岗镇民族路9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501061813。被执行人陈文云,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六枝特区木岗镇康乐路53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05261823。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秦辉申请执行陈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文云后,被执行人陈文云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文云在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的工资,从2017年4月起每月扣划1000元,直至扣足30813元为止。由于扣划工资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工资不能按时扣划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