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流各庄信用社、王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流各庄信用社,王义祥,王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流各庄信用社(原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各庄信用社),住所地安国市石佛镇流各庄村。负责人刘泽辉,社主任。被执行人王义祥,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王増合,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流各庄信用社(原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各庄信用社)与王义祥、王増合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王义祥、王増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义祥、王増合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义祥、王増合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