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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江县得贵财快速轮扣有限责任公司与帅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得贵财快速轮扣有限责任公司,帅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得贵财快速轮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合江县。法定代表人:段德云,经理。被执行人:帅德云,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合江县得贵财快速轮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帅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帅德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得贵财快速轮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47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帅德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