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海龙与任红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龙,任红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龙,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农民,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八棵树村*组。被执行人任红臣,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明秀小区。申请执行人吴海龙与被执行人任红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红臣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经本院主持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任红臣欠申请执行人吴海龙的各项赔偿金29514.05元。被执行人任红臣于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满29514.05元为止。二、被执行人任红臣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43元由任红臣交付。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