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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坤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坤川,林梅蕊,林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林坤川,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梅蕊,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建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坤川、林梅蕊、林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依据(2016)闽0623民初3968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坤川、林梅蕊、林建伟案款人民币66420.1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建伟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民初39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