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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莱州执字第3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天龙与被执行人王世宽、郭忠生、宁宝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天龙,王世宽,郭忠生,宁宝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莱州执字第3454-2号申请执行人:崔天龙,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世宽,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郭忠生,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宁宝树,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天龙与被执行人王世宽、郭忠生、宁宝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