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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刘清正、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刘清正,李丽,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清正,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保康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清正之妻。被执行人: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清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刘清正、李丽、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现处于基本停产状态。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清正、李丽、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