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某坤、林某英等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坤,林某英,余某源,黄某娇,麦某根,孙某娴,麦某明,麦某洪,梁某强,许某洪,钟某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行初370号原告:陈某坤,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某英,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余某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某娇,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麦某根,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孙某娴,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麦某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麦某洪,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麦某明,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某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许某洪,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钟某雯,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强,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01。法定代表人:鲁某禄,厅长。委托代理人:姚某宇、杨某,该厅工作人员。原告陈某坤等12人诉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批复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坤等12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强,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代理人姚某宇、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坤等12人诉称:一、被告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粤环审[2015]47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环评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被告剥夺了原告的听证权利,违法作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二、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建设项目对原告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巨大。该项目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将会产生水资源污染、粉尘、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巨大的环境污染,且原告所在镇区小榄镇是中山市的经济重镇,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等特征明显,铁路途经区域是该镇重要的居住区和二级生态管制区,是该镇主要的绿色走廊。按目前该项目选线方案建设将会破坏小榄镇仅有的城市绿肺,对该镇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以及原告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三、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建设项目途经的原告所属区域属于人口密集区,按目前的建设方案,该项目建设将发生大量的公私物业的征地和拆迁问题,严重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生活质量,激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危及安定团结局面,存在很大的社会稳定风险。被告批准的环评报告,没有对此方面的风险作出充分评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环评批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作出的被诉《环评批复》没有利害关系,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规定,被告对案涉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项目的环评文件具有审批权限,其作出被诉《环评批复》符合法定审批权限。三、被告作出的被诉《环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提出被诉《环评批复》侵犯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自广珠铁路鹤山南站引出,经顺德均安,中山小榄、东凤、南头、黄圃,广州万顷沙至南沙港站,线路全长87.831㎞。2015年9月14日,被告收到建设单位南沙港铁路项目筹备组报送的南沙铁筹函[2015]58号《关于恳请审批的函》及《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正文及附图)、《承诺书》、《声明》等材料,并于同日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的“首页一环评审批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公告”栏目向社会公开该项目环评文件受理信息。2015年9月22日,被告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的“首页一环评审批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栏目向社会公开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信息,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陈述意见的权利,同时还告知了有关权利人相关听证权利。在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公示期间,被告未收到建设单位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2015年9月17日至28日,广州市、江门市、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别作出对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2015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被诉《环评批复》,主要内容为:一、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起于既有广珠铁路新设的鹤山南接轨站,途径江门市、佛山市顺德区、中山市、广州市南沙区,终于南沙港站,正线全长79.464公里,配套建设的南部集装箱作业区铁路线路(单线)长8.367公里。……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并提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从九个方面重点做好环境安全保护工作。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中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2015年10月12日,被告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的“首页一环评审批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公告”栏目向社会公开全文内容。另查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605号),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交通运输。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受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委托,承担广州南沙港铁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于2013年4月20日在《新快报》上刊登了该项目工程第一次环评公示,于2014年7月2日在《信息时报》刊登了第二次环评公示,并在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9月,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公众参与部分注明:评价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针对沿线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点进行的公众参与分公示与调查两步骤。公示形式为媒体上刊登公告、在沿线村委、居委小区公示栏内粘贴布告等。涉案工程项目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了沿线有关法人、其他组织及项目沿线受影响公民的意见,共发放调查问卷645份,收回544份(其中个人调查问卷表发放600份,回收499份;团体调查问卷表发放45份,回收45份)。其中,在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社区共发放11份调查问卷表,发放的个人调查问卷表10份全部收回,发放的团体调查问卷上小榄镇北区股份合作社出具了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再查明,原告陈某坤等12人为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社区居民,称通过被告发布的公告,获悉被告作出粤环审[2015]47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内容,因对该批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事实,有《关于恳请审批的函》、《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正文及附图)、《承诺书》、《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粤环审[2015]47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与被诉《环评批复》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案中,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途经中山××榄镇,原告陈某坤等12人均为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社区居民,涉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环评调查过程中,向原告所在社区发放环评调查问卷,表明涉案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原告所在社区的环境有影响,故原告与诉《环评批复》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发布)列明:“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项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办法》(粤府[2012]143号)第五条规定:“省环保部门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保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明确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涉案的广州南沙港铁路建设项目途经广州、江门、中山、佛山市,属于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作出《中国铁路总公司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总计统[2015]1070号),批复同意涉案项目建设,被告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广州南沙港铁路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案中,建设单位报批的《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具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所编制。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采用张贴环评公告、在报纸及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征求了沿线有关法人、其他组织及项目沿线受影响公民(包括原告所在地小榄镇北区社区)等公众意见,该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价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综合考虑评价范围内项目建设运行将对环境影响因素,制定拟采取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被告在受理环评申请后,及时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和听证权利,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沿线途径的广州市、江门市等4个市区的环保部门先后作出对该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被告经审批,认为评价单位制定拟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并就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确保环境安全,提出要重点从九个方面做好优化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加强沿线生态保护、采取综合减振降噪措施等工作,同时还明确被告环境监察局、广州、中山、江门等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严格执行及日常的监督管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环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撤销被诉《环评批复》,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坤、林某英、余某源、黄某娇、麦某根、孙某娴、麦某明、麦某洪、麦某明、梁某强、许某洪、钟某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坤、林某英、余某源、黄某娇、麦某根、孙某娴、麦某明、麦某洪、麦某明、梁某强、许某洪、钟某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立志审 判 员 杨 芳审 判 员 石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禄林书 记 员 吴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