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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区拉堡镇。法定代表人杨小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全,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明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货款172870元;(2)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0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倍计算到2016年5月29日),(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履行时计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4453元,申请执行费255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被执行人刘明全在柳州市曙光中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号)。但是,2017年5月1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告知,该房屋已于2009年拆除,要求本院解除查封,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销该房产证的登记,现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明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明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