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8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提,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系王某某妻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马某某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某某、马某某偿还其借款24000元及支付利息14760元,合计38760元;2、王某某、马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与王某某、马某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王某某、马某某在小甸镇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2013年6月,王某某、马某某以厂里资金紧张,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款24000元,并于2013年6月25日分别向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千分之十五。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服装厂倒闭,2014年10月之后,王某某、马某某去向不明,至今无法联系。为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现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王某某、马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王某某、马某某以开办的服装加工厂资金紧张周转不开为由,向李某某借款合计24000元,2013年6月25日,王某某、马某某分别向李某某出具借条,其中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借款20000元,利息15%,另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借款4000元,利息15%。现王某某、马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育龄妇女卡片、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经本院确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王某某、马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合计24000元,由王某某、马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某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王某某、马某某依法应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现王某某、马某某拖欠不还,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王某某、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某要求王某某、马某某偿还借款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内容中载明“利息15%”,按照民间交易习惯,利息15%即为年利率15%,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14400元,故对李某某主张超出144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24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计38400元;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元,由王某某、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曹化林人民陪审员 赵联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