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德庆与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德庆,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96号原告:华德庆,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与峨嵋大街交叉口西南角C1区。法定代表人:李合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男,公司法务部主任。原告华德庆与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华德庆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德庆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华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华德庆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