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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德庆与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德庆,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96号原告:华德庆,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与峨嵋大街交叉口西南角C1区。法定代表人:李合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男,公司法务部主任。原告华德庆与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华德庆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德庆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华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华德庆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