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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敬申请执行符红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符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敬。被执行人:符红辉。本院作出的(2017)豫039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符红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符红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红辉的银行存款226760.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雨执 行 员  郭玉峰执 行 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