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敬申请执行符红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符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敬。被执行人:符红辉。本院作出的(2017)豫039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符红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符红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红辉的银行存款226760.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雨执 行 员 郭玉峰执 行 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