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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占方、吴群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占方,吴群堂,邢台大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卢占方,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吴群堂,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大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群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占方与被执行人吴群堂、邢台大正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