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桂兰、贾志朋、贾素芝、李月英与贾成阳、贾文辉、宋立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贾志朋,贾素芝,李月英,贾成阳,贾文辉,宋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申请执行人贾志朋。申请执行人贾素芝。申请执行人李月英。被执行人贾成阳。被执行人贾文辉。被执行人宋立友。申请执行人王桂兰、贾志朋、贾素芝、李月英与被执行人贾成阳、贾文辉、宋立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贾成阳、贾文辉、宋立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军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