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美菊与被执行人张雅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美菊,张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路美菊,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雅青,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路美菊与被执行人张雅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雅青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