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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建光申请执行郭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光,郭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光,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郭乐,女,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中国人寿杭锦旗支公司职工。刘建光申请执行郭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建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