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凯、欧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凯,欧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阮凯,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欧永波,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阮凯申请执行欧永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欧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欧永波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欧永波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欧永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政审判员 唐光席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