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俊与张本敬、候文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俊,张本敬,候文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熊俊,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本敬,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候文莲,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熊俊与被执行人张本敬、候文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本敬、候文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本敬、候文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张本敬、候文莲已归还购房款10000元,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本敬、候文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