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小艳申请执行范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艳,范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艳,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范霞霞,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艳与被执行人范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范霞霞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范霞霞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判员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