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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913黄智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913号被执行人:黄智慧,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黄智慧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黄智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智慧向本区公安机关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发还给本案相关被害人。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