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顾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顾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68号申请人李海东,男,1966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顾凤英,女,1969年06月08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李海东申请执行顾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