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司惩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司惩36李勇与伍伦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伦祥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2司惩36号被拘留人:伍伦祥,男,生于1973年8月24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办李勇申请执行伍伦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伦祥巨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伍伦祥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