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跃增、李丽、郑州市红弟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宇翔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跃增,李丽,郑州市红弟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宇翔羽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86号6号楼8楼。法定代表人白宇勃。被执行人孙跃增,男,汉族,1957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丽,女,回族,162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市红弟制衣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上路北电管站后。法定代表人孙跃增。被执行人郑州宇翔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怀臣。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跃增、李丽、郑州市红弟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宇翔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跃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北、百花路东万乘时代广场号楼14层1401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孙跃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北、百花路东万乘时代广场号楼14层1402号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