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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易新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易新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6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6016。负责人:张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萍,女,汉族。被告:易新琼,女,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易新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