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蕲春县永信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永信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蕲春县永信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李时珍大道62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4845-8。法定代表人裴以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4楼,组织机构代码67165603-5。法定代表人段占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蕲春县永信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1月17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月22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显示被执行人企业状况为在业,经调查被执行人为停业状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本院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6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任本育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