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娄德玲、娄献宝、彭瑞芝、娄鹏、左磊、曹学武、辛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娄德玲,娄献祥,王力,娄鹏,左磊,曹学武,辛福前,彭瑞芝,娄献宝,娄献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负责人赵利。委托代理人于晗,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娄德玲,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娄献祥,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王力,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娄鹏,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左磊,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曹学武,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辛福前,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彭瑞芝,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娄献宝,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被执行人娄献丽,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德玲、娄献宝、彭瑞芝、娄鹏、左磊、曹学武、辛福前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清偿了抵押房产范围内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同意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