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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广胜与倪仁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广胜,倪仁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薛广胜,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倪仁汉,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薛广胜与被告倪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8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倪仁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薛广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倪仁汉归还原告薛广胜借款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诉讼费15,4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32,4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倪仁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房屋,本案原审财产保全时本院系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第一抵押权人为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最高额抵押债权1,440万元。本院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是账上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名单并决定对其限制出境。同时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沪K9XX**宝马车、沪FCXX**别克车和粤BWXX**马自达车各壹辆,本院通过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予以轮候查封,并通过广东省深圳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但是均因查找不到车辆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虽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但是均因轮候查封而没有处置权。本院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也因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并决定限制出境。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薛广胜与被执行人倪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