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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冯艳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平,马榅财,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冯艳平,女,1966年5月5日,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马榅财,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被执行人:陈宏,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冯艳平与被执行人马榅财、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榅财、陈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冯艳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榅财、陈宏偿还冯艳平借款本金102万元、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699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马榅财名下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XXX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