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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书红与登封市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红,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082号原告:赵书红,女,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飞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书红与被告登封市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书红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书红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元,由原告赵书红负担。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