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呈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呈章,张远芝,刘超,邵林林,陶呈文,张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63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陶呈章。被执行人:张远芝。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邵林林。被执行人:陶呈文。被执行人:张兰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