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30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建云与郝鑫、任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云,郝鑫,任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30民初176号原告:董建云,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侯家坪村147。被告:郝鑫,被告:任永平。原告董建云与被告郝鑫、任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建云、被告任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建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至偿还之日的全部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代理费原告自愿放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任永平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3日,被告郝鑫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万元,担保人为被告任永平,出于朋友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13日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借给被告郝鑫5万元,郝鑫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诿不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任永平口头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借了5万元,打了10万元的借条,约定的6分利息(月息),中途还过3万元的本金,但还款时没有通知我。还款后一个多月原告又借给了郝鑫3万元。借款没有经我手,利息也是原告与被告郝鑫交涉,还款日期我不清楚,有借款协议为凭,我不应当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2014年12月13日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郝鑫出具的借据,借款金额10万元,实际借款5万元,原告认可,本院确认借款5万元。《借款协议》中约定在诉讼期间按银行的两倍利率支付利息,本院确定从2017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任永平称被告郝鑫还过3万元,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任永平的担保责任,《借款协议》约定了保证期间,从借款日2014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日2015年5月13日。借款期满6个月内原告未提起诉讼向借款人郝鑫及保证人任永平主张权利。被告任永平至庭审结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郝鑫至庭审结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3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由被告任永平担保,被告郝鑫向原告董建云借款10万元,同时被告郝鑫给原告董建云出具借据一张,借款金额10万元,实际借款5万元。《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还清,原告可向当地法院对被告郝鑫及保证人任永平提起诉讼。并约定,在诉讼期间甲方借给被告的借款将按银行的两倍利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为索要借款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郝鑫向原告董建云借款,并为原告董建云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该款被告郝鑫应当偿还,原告董建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借贷双方利息的约定,本院确定自2017年5月27日立案起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年利率4.35%(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即8.7%计算诉讼期间的利息。关于被告任永平的担保责任,《借款协议》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期满6个月内原告未提起诉讼向借款人郝鑫及保证人任永平主张权利,被告任永平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综上所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查清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建云借款50000元。二、被告郝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建云以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8.7%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董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郝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