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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龙与乔国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乔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乔国娟,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23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龙与乔国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乔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乔国娟在工商银行上海武进路支行有一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该房产已由另案正式查封,并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沪0112民初32328号案件轮候查封。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乔国娟名下上述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03.28元。本院又于同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乔国娟名下账户虽由本院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323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闻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