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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1186-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赵丰新与被执行人王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丰新,王冰,杨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186-1187号申请执行人:赵丰新。被执行人:王冰。被执行人:杨水林。关于赵丰新与王冰、杨水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丰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赵丰新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1186-1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