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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刘兆亮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刘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2241-8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兆亮,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刘兆亮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